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958号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林县新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柳林镇闰家湾高速口。
法定代表人:宋兴昌。
原告夏贤信因与被告柳林县新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2019年11月27日,原告夏贤信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起诉状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当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夏贤信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