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578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开发区新开镇兴隆商店,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黄亮。
被告:开发区中兴街道佳之旺五金商店,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顾卫红。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开发区新开镇兴隆商店、开发区中兴街道佳之旺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