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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凯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16民初530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凯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李凯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530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晖,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凯强,男,汉族,1994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凯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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