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530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晖,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凯强,男,汉族,1994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凯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