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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刑初5624号
案件名称厉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厉帅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刑初562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厉帅男,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专科文化,住宿州市灵璧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阳,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5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厉帅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曾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厉帅男及辩护人何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乐清市格力电子有限公司获注册的G(GELEI格磊)是第11061827号商标,限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包括电开关等。

有限期限为2013年11月21至2023年11月20日。

被告人厉帅男在新桥街道上星社区德普电子城开店销售各种开关。

自2018年6月6日起,被告人厉帅男销售假冒的“格磊”牌万能转换开关给微信名为“**”的人,销售金额共计1777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厉帅男将假冒的“格磊”牌万能转换开关2200个以6460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陈某。

后陈某发现开关是假冒产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至公安机关报警,民警与新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于2019年8月3日到上星南环路蚝四街2-30号(工业楼)313房突击检查,从房内查获“格磊”牌万能转换开关标签3200个,“格磊”牌万能转换开关外包装盒450个,“格磊”牌万能转换开关使用说明180张,“格磊”牌万能转换开关62个(共价值1792元),并将被告人厉帅男抓获归案,扣押现金人民币32995.23元。

另查明,被告人厉帅男的家属于2019年11月29日退还64600元销售所得至本院账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厉帅男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涉案假冒开关、标签、包装盒及使用说明书的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价格说明、未授权证明、案款收据等物证、书证材料、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厉帅男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彼此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帅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厉帅男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缴64600元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厉帅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8月3日至2020年2月2日。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万能转换开关标签3200个、包装盒450个、使用说明180张、万能转换开关62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退至本院账户的违法所得64600元,发还证人陈高伟;

扣押的现金人民币32995.2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彦人民陪审员 陈    明人民陪审员 冯  基  成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洪妍妍(兼)书 记 员 周    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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