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1048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义,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喜林南杂店,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马王堆海鲜水产批发市场外****。
经营者:杜喜林。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喜林南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