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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仙游县鲤城安梅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3民初107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仙游县鲤城安梅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仙游县鲤城安梅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107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营业执照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仙游县鲤城安梅化妆品店,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南大路405号,注册号350322600205534。

经营者:林丽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仙游县鲤城安梅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判长  谢志健 审判员  陈 凡 审判员  吴伟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慧芳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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