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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劲翔联合商标代理事务所、叶志勇等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06民初13068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劲翔联合商标代理事务所、叶志勇等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劲翔联合商标代理事务所;叶志勇;叶雪香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13068号 原告: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经济开发区古农银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幸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龙,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劲翔联合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宏山新村**团第****。

执行事务合伙人:叶志勇。

被告:叶志勇,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叶雪香,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劲翔联合商标代理事务所、叶志勇、叶雪香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占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陈 怡 附页: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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