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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瑞航轩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16执1403号之一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瑞航轩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瑞航轩商贸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6执1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自贸试验区瑞航轩商贸中心,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二道交口东北侧瑞航广场3-4-1底商。

经营者:班猛猛,男,汉族,1990年2月5日出生,籍贯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自贸试验区瑞航轩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本院(2018)津0116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480元。

2019年1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019年1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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