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92民初1268号之一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号楼1303室。
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明,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康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工业生产基地。
法定代表人:楼慧英。
被告:彭金枢,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学渊,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康欧工贸有限公司、彭金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开庭前,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四项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扣除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8,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