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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琅琊区小年超市、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民终1194号
案件名称滁州市琅琊区小年超市、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滁州市琅琊区小年超市;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119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滁州市琅琊区小年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滁州市鼓楼街68号。

经营者:年四长,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滁州市琅琊区小年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以其已与滁州市琅琊区小年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经滁州市琅琊区小年超市同意。

本院认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滁州市琅琊区小年超市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滁州市琅琊区小年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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