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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蒙蒙与王贝贝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执1290号之一
案件名称冯蒙蒙与王贝贝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冯蒙蒙;王贝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1290号之一被执行人:冯蒙蒙,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王贝贝,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蒙蒙、王贝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徐知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冯蒙蒙罚金60000元;

王贝贝罚金5000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王贝贝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0元。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冯蒙蒙的财产状况,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冯蒙蒙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二、调查2019年12月16日,本院在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与被执行人冯蒙蒙进行了谈话,了解到冯蒙蒙已婚,与其母亲居住生活在一起,有一女孩9岁,夫妻均在打工,因经济困难,每年接受政府2000多元的生活救助。

三、不动产查询经向徐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证实冯蒙蒙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查封2019年12月27日,本院查封了冯蒙蒙名下的车牌号为苏P×××××的车辆一部。

五、冻结2019年9月4日至12月26日,本院冻结了冯蒙蒙的银行和财付通账户6个。

六、扣划2019年12月30日,本院从银行扣划其存款4644.55元。

六、查电子卷经查阅电子审判卷、预审卷,未发现冯蒙蒙的财产线索。

七、查关联案件经搜索,发现冯蒙蒙另有关联案件两件,均为盗窃犯罪案件,不具有财产收益内容。

八、限制消费2019年12月12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冯蒙蒙的其他财产线索,其于2019年12月16日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贝贝、冯蒙蒙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王贝贝、冯蒙蒙的财产刑为罚金,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王贝贝的财产刑50000元已经执行完毕;

冯蒙蒙的财产刑已执行4644.55元,对其未履行的财产刑55355.45元予以终身追缴。

对于已查封的冯蒙蒙名下的车辆,因无法实施扣押,故暂不采取处置措施。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冯蒙蒙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其他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对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徐知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中王贝贝涉财产部分已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院(2013)徐知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中冯蒙蒙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本院(2013)徐知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冯蒙蒙具有存在法定情形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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