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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田家庵区乐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4民初169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田家庵区乐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田家庵区乐元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民初169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乐元超市,注册的经营场所地址为田区朝阳东路南侧金地国际城A区30幢101,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康居南路与朝阳东路交汇处东100米路南,店铺名乐元超市。

经营者:常凤,具体信息不详。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家庵区乐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春雨审 判 员  张玉蓉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法官助理朱启凡书记员巫祖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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