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345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城县廖启锡鞋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浦城县南浦镇皇华山路141号。
经营者:廖启锡。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城县廖启锡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