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3民初9079号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营业执照: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任该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系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系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江区环市蓬城商行,住所地:江门市天河西路38座前座首层之一、二,注册号:440703600680299。
经营者:胡根昌。
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蓬江区环市蓬城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蓬江区环市蓬城商行的起诉。
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