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906号之一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广发餐饮店,经营地江苏省苏州东中市9号。
经营者:陈桂林,男,194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明,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月超,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花瓷公司)与被告姑苏区广发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青花瓷公司申请追加诸向明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后,基于诸向明无法送达,青花瓷公司申请撤回对诸向明的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裁定准许青花瓷公司撤回对诸向明的起诉,青花瓷公司与姑苏区广发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继续审理。
2019年12月31日,原告青花瓷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姑苏区广发餐饮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青花瓷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计307元,由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