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北路14号第一幢4楼A402。
法定代表人:马景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易蓬,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云,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付俊,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水浒城灯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龙观西路2号宝龙大806。
法定代表人:魏黎斌,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常青藤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付俊、深圳市水浒城灯饰有限公司(简称水浒城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常青藤公司以与付俊、水浒城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青藤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