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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付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179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付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付俊;深圳市水浒城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北路14号第一幢4楼A402。

法定代表人:马景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易蓬,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云,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付俊,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水浒城灯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龙观西路2号宝龙大806。

法定代表人:魏黎斌,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常青藤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付俊、深圳市水浒城灯饰有限公司(简称水浒城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常青藤公司以与付俊、水浒城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青藤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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