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4181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
委托代理人:周镐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兰娜百货店,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汇桥路19-37号2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X6。
经营者:梁娜兰。
本院受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兰娜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050元)。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多缴纳的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