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91民初6403号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84318058F。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伟,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臻,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世荣,男,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建柒牌公司)与被告饶世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福建柒牌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金伟、柳臻到庭参加诉讼。
饶世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柒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饶世荣:1、停止侵害福建柒牌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赔偿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0元。
事实和理由:福建柒牌公司是第12212099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商标在有效期内。
其发现饶世荣在拼多多上开设网店,公开销售侵权产品,给福建柒牌公司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饶世荣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应当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饶世荣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结合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第12212099号“柒牌”商标的注册人为福建柒牌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帽子、皮带(装饰用)、手套(服装)、领带、围巾、鞋、婴儿全套衣、羽绒服装、袜、游泳衣、化装舞会用服装、防水服(截止)。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庭审中,福建柒牌公司陈述其发现侵权行为后,向拼多多平台客服投诉,并要求披露侵权主体信息,拼多多客服通过号码为kef×××@pindoudou.com的邮箱,向其发送侵权主体信息。
本院认为:福建柒牌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针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福建柒牌公司所举证的邮件的内容无落款,无法确定邮件内容的发送者,由于对上述邮箱使用主体无法核实,不能确定该邮箱系拼多多平台的官方邮箱。
即使该邮箱是真实的,该邮件上既无加盖印章,也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单位向法院出具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
综上,福建柒牌公司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被控侵权主体即为饶世荣,对其主张饶世荣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张燕萍 人民陪审员 方运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颖 书记员吴梦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