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81民初793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颐兴物资经销处,住所地济南市。
投资人:马军。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颐兴物资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