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306号原告:沈志军,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金林商场喜缘喜事喜庆用品商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金林商场A区1060号。
经营者:尚鸿宝。
原告沈志军诉被告郑州金林商场喜缘喜事喜庆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沈志军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志军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志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