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743号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慈城镇慈湖人家****。
法定代表人:赵蕾。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孙继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忑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之江路****楼****iv> 法定代表人:费细耀。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忑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