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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多美佳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01执3877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多美佳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多美佳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01执3877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多美佳食品超市,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怀安环路与三潭路交口东北侧兴业家园3/7号楼-108商业。

经营者:肖荣花,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怀安环路与三潭路交口东北侧兴业家园3/7号楼-108商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兴贵,男,该超市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怀安环路与三潭路交口东北侧兴业家园3/7号楼-108商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多美佳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在本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分期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2019)津0101执38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元 晶审判员 孔 敬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岳宇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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