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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深圳市爱纳福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3民初17060号
案件名称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深圳市爱纳福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深圳市爱纳福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17060号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608446284(1-1)。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810273833。

被告:深圳市爱纳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东路3002号万通大厦20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35703G。

法定代表人:董建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爱纳福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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