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39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建兵,男,1985年4月7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告:胡建伟,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住太原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兵、胡建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