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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建兵、胡建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1民初39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建兵、胡建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胡建兵;胡建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39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建兵,男,1985年4月7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告:胡建伟,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住太原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兵、胡建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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