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445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陵区凯腾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岩坪社区兴隆装饰城3厅1号。
经营者:陈哲凯。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陵区凯腾建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30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法官助理陈潇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