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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生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刑初4569号
案件名称陈天生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天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2刑初456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天生,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制衣厂经营者,住瑞金市*************。

公民身份号码:362************015。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定国,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9〕4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天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练飞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天生及辩护人金定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天生在东莞市虎门镇九门寨社区九咀新区****经营天生制衣厂(未注册)。

2019年4月,陈天生在未获得“BURBERRY”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上述加工厂为“袁先生”(另案处理)加工带有“BURBERRY”标识的服装,并约定每件收取20元加工费。

2019年4月29日,东莞市市*监督管理局来到上述加工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带“BURBERRY”标识短裤219件及带“BURBERRY”标识服装T恤69件(合计约价值86400元)。

至案发,陈天生尚未交货亦未领取加工费。

2019年9月4日11时许,陈天生在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电话后,自行前往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天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鉴定书,东莞市市*监督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清单、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陈五娣、宋运连、黎树森的证言,被告人陈天生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天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天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陈天生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天生是初犯,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天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天生有自首情节,是初犯,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天生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天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的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服装1批,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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