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642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阵波,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县众鑫五金综合经营部,住所地平邑县商贸城17号楼109号。
经营者:能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平邑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邑县众鑫五金综合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