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4980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晓刚建材门市部。
注册号:370783600204659。
经营场所:寿光市北关建材市场。
经营者:张小刚,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平,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寿光市晓刚建材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