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99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蛇口工业五路5号万海大厦C座602B房。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智电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沙路大芬老围东六巷1号402。
法定代表人:刘焕新。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智电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62××××.5,名称:风扇(N9-FAN))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