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9知民初146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新坐标量贩歌城,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附**。
投资人:罗常琼,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横琴公司)与被告遂宁市新坐标量贩歌城(以下简称遂宁新坐标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被告遂宁新坐标歌城的投资人罗常琼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横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20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1727497号“纯K”和第11727503号“纯K”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纯K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K**品牌,相继在深圳、成都、重庆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被告经营的“纯K·新坐标”店位于遂宁市五彩缤纷路,该区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大。
被告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该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遂宁新坐标歌城辩称,1.被告绝非有意或恶意冒用原告注册商标。
被告2015年租赁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57号1层附1-14号房屋,投资1400000余元改造,以注册的企业名称“新坐标”为店招,2015年底开始营业,营业初期。
“新坐标”歌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到2017年初才开始好转,但维持不到一年。
2017年底,因歌城的装修老化,周边娱乐场所剧增,导致上座率锐减,又出现持续亏损。
2018年5、6月份,被告决定再投资800000元,用于购买二手设备和装修改造,经客人和做店招的广告公司建议,使用了“纯K·新坐标”的店招,从2018年12月起重新营业。
2.在本案开庭前,被告已经摘除了“纯K”字样的店招,更改了有关线上的“纯K·新坐标”的字号。
3.被告从2018年12月起使用“纯K·新坐标”的店招后,经营情况并未好转,处于持续亏损中。
其原因在于遂宁处于五线城市,娱乐消费水平本身较低且竞争激烈,而原告的商标只用于深圳、北京、成都等地,在遂宁没有见到原告的宣传。
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全案事实依法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荣誉证书、报道材料等9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分别核准注册了第11727497号“纯K”、第11727503号“纯K”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化娱乐: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注册有效期十年,自2014年4月14日-2024年4月13日,注册人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出注册商标转让证明,上列注册商标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出注册商标变更证明,上列注册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原告珠海横琴公司。
原告通过商标许可的形式,相继在深圳、北京、成都、重庆等地开设门店,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在卡拉OK服务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被告遂宁新坐标歌城是由投资人罗常琼20**年3月26日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服务。
2018年6月10日,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熙玥向北京市求是公证处提出申请,为涉嫌侵犯珠海横琴公司享有的带“纯K”字样的商标权利及其他专属权利的诉讼收集证据。
2018年6月17日,该处公证员唐某助理李晓来到位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57号有“纯K”字样的场所,对场所内外环境进行拍照,邱熙玥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入场所进行了消费,邱熙玥向该场所支付消费费用58元,取得了加盖“遂宁市新坐标量贩歌城”发票专用章的四川通用定额发票。
2019年8月15日,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对证据收集过程出具了(2019)京求是内经证字第974号公证书。
被告认可从2018年12月开始使用“纯K”字样的标识。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系第11727497号“纯K”和第11727503号“纯K”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卡拉OK等娱乐场所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遂宁新坐标歌城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使用了与原告“纯K”文字相同商标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虽在庭审中陈述已经拆除“纯K”标识,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已经完全拆除,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因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商业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时间以及原告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行为需支付相应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但对其主张的200000元的赔偿金额,本院酌情支付2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遂宁市新坐标量贩歌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第11727497号“纯K“、第11727503号“纯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遂宁市新坐标量贩歌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损失(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遂宁市新坐标量贩歌城负担3300元,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