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648号原告:陈海舵,男,汉族,1985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莲,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丰州镇学仕电器店,住所地南安市丰州镇南门街*幢**号。
经营者:薛学仕。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正高电器厂,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吉昌村兴昌路(吴炎娇、高毫贤房屋二楼)。
经营者:郑振泽。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舵与被告南安市丰州镇学仕电器店、中山市东凤镇正高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海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