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599号原告:许晓珊,女,汉族,1980年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豪,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生。
原告许晓珊与被告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优威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许晓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专利权(专利名称:紫外线印刷机的干燥箱,专利号:ZL20082005××××.5)归许晓珊所有;2.优威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根据许晓珊与优威公司于2005年7月1日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许晓珊委托优威公司开发的紫外线印刷机研发项目,该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归属于徐晓珊。
但优威公司违背上述约定,于2008年8月1日单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紫外线印刷机的干燥箱”,专利号为ZL20082005××××.5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09年6月24日获得公告授权。
优威公司单独申请专利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了徐晓珊的无形财产权。
徐晓珊曾多次催告优威公司将涉案专利转到徐晓珊名下,但优威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办理。
综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许晓珊请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请。
被告优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优威公司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理。
综上,优威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为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案件,优威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优威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