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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红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981执1125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红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张永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81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被执行人:张永红,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的(2020)苏09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张永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永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05866元;

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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