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1669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封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革文、李春雨,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沙井义务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法定代表人黄坚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稚雄,广东律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沙井义务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5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