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98-200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旭,执行董事。
被告: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旭,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让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旭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忠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维,女,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旭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为人民币5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各案受理费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