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7757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顺达针织批发行,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万众城服装批发市场******/div>经营者刘芝良。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顺达针织批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顺达针织批发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