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10739号原告:高仕利公司(Acushnet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费尔黑文市布雷吉大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罗兰A.吉鲁(RolandA.Girou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飞,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彪,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高仕利公司与被告张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原告高仕利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仕利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