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界首市时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1民初115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界首市时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界首市时尚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115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界首市时尚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界首市健康北路。

经营者:赵秀荣。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界首市时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界首市时尚通讯器材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丽丽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