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1081民初957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芳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石仓下村百丈路11号6-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P。
法定代表人:徐训飞。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芳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