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13民初1190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李学亮,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盛唐百货商店,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鱼西村9号。
经营者:李云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盛唐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