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执4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先数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松白路**佰旺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瑜,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埃伯格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菁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伟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先数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埃伯格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埃伯格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天先数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执行款500000元及利息。
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本案实现债权125445.16元。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