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刑更3793号 罪犯焦海育,男,1992年1月7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回族,初中文化。
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闽0581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海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焦海育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月考核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焦海育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焦海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焦海育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