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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与陈尘、刘松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705执1097号之一
案件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与陈尘、刘松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陈尘;刘松;胡建财;刘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705执10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墩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N。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的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尘,男,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执行人刘松,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执行人胡建财,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福县。

被执行人刘峰,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尘、刘松、胡建财、刘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33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刘松的存款30000元并划付给申请执行人作为本案部分案款,此外经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车管及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结果予以确认,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705执10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参与分配。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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