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160号原告:宋玉云,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洪,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权伟五金配件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二顺成路口古二顺发楼商铺第5卡第**。
经营者:伍斯胜。
原告宋玉云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权伟五金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宋玉云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玉云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宋玉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