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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彩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6民初1373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彩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彩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1373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秀芳,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彩霞,女,汉族,1958年1月3日出生,住址新疆呼图壁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彩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50元,应退回原告1,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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