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1373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秀芳,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彩霞,女,汉族,1958年1月3日出生,住址新疆呼图壁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彩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50元,应退回原告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