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1900号 原告:广东衣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之一、之二。
法定代表人:周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芬,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都衣舍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奥盛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赵迎光。
被告:浙江韩都衣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思远。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东衣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都衣舍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韩都衣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
2018年7月26日,原告广东衣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也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衣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衣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