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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格微控制器公司与李莹、宁波市江北叁瑾电子产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10359号
案件名称泽格微控制器公司与李莹、宁波市江北叁瑾电子产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泽格微控制器公司;李莹;宁波市江北叁瑾电子产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0359号 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尔登维德恩11D-40721(IndenWeiden11*D-40721Hiden*Germany)。

诉讼代表人:革勒布鲁格埃费欧(IvoGeilenbrugge)。

委托代理人:马红秋,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莹,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

被告:宁波市江北叁瑾电子产品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北环城北路东段**梦神商务大厦A401。

经营者:刘正俊。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诉被告李莹、宁波市江北叁瑾电子产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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