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252号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章玺,总经理。
被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赵为。
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