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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亮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81刑初645号
案件名称王明亮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亮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湘0181刑初645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明亮,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宁晋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23日被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2017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8]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明亮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浏阳市榜山烟花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阳榜山烟花公司)系“BGS榜山”文字图案组合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自200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3日,核定适用商品种类为第13类,包括鞭炮、烟花等在内。

2016年4月,被告人王明亮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的烟花爆竹订货会上结识了本省醴陵市保丰村村民林某(已判决)。

被告人王明亮及林某均系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人员,二人亦均未经浏阳榜山烟花公司授权许可生产、销售标注有“BGS榜山”文字图案组合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6年6月,被告人王明亮在明知林某没有经浏阳榜山烟花公司授权许可生产并销售注册“BGS榜山”文字图案组合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向林某提供标注有“BGS榜山”文字图案组合注册商标烟花爆竹样品,口头委托林某生产制作假冒“BGS榜山”文字图案组合注册商标的各型号烟花鞭炮2000件,货值约人民币20余万元。

双方约定,被告人王明亮委托林某所制作的假冒烟花爆竹全部由林某销售给被告人王明亮。

林某接单后,按照被告人王明亮提供的样品,委托张某2等人非法制作印制标注有“BGS榜山”文字图案组合注册商标的包装箱,为生产制作假冒“BGS榜山”文字图案组合注册商标的烟花鞭炮作准备。

因印制包装箱需成批量印制,林某又跟被告人王明亮商量并达成合意,林某利用印制包装箱所生产的超出双方前期约定的2000件假冒“BGS榜山”文字图案组合注册商标的烟花鞭炮,亦全部销售给被告人王明亮,后林某总共非法生产包装制成标注有“BGS榜山”文字图案组合注册商标的各型号烟花鞭炮2500余件。

2016年12月份,林某分2次共计向被告人王明亮发货标注有“BGS榜山”文字图案组合注册商标的各型号烟花鞭炮500余件,王明亮分2次共计向被告人林某支付货款人民币5万余元。

被告人王明亮将林某发送的假冒“BGS榜山”文字图案组合注册商标的各型号烟花鞭炮销售给河北辛集等地的王某2、赵荷库、张某1、杨某等人。

后因被告人王明亮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被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查处,林某无法再向被告人王明亮销售其所委托生产的假冒“BGS榜山”文字图案组合注册商标的烟花鞭炮。

2017年1月,因河北邯郸市邱县供销合作社的王某1找林某购买烟花鞭炮,林某准备将上述被告人王明亮委托生产的剩余假冒“BGS榜山”文字图案组合注册商标的各型号烟花鞭炮中的700余件销售给王某1。

同年1月17日,王某1委托司机张某3驾驶牌照湘A×××××的货车将上述700余件烟花鞭炮,从醴陵市新华花炮厂的仓库出发准备运至河北省邯郸市,在途径浏阳境内时,被浏阳榜山烟花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1拦截并报警,公安机关将上述700余件烟花爆竹予以扣押。

后林某又将仓库内剩余的由被告人王明亮委托生产的假冒“BGS榜山”文字图案组合注册商标的各型号烟花鞭炮1300余件,抵给浏阳榜山烟花公司作为赔偿,公安机关从浏阳榜山烟花公司将上述烟花鞭炮予以扣押。

公安机关共计扣押由被告人王明亮委托林某生产的假冒“BGS榜山”文字图案组合注册商标的各型号烟花鞭炮2000余件。

经鉴定,上述所扣押的各型号烟花鞭炮产品及包装箱上标注的“BGS榜山”文字图案组合注册商标和浏阳榜山烟花公司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BGS榜山”文字图案组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经浏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认定上述所扣押的各型号烟花鞭炮产品,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21.215万元。

综上,被告人王明亮委托林某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6.215万元。

另查明,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王明亮未经许可销售烟花鞭炮共计人民币7.494万元,其中销售给王某2各类烟花鞭炮计284箱,共计人民币3.748万元,其中包括假冒“BGS榜山”文字图案组合注册商标烟花鞭炮计70箱,共计人民币1.33万元;

销售给赵荷库各类烟花鞭炮计75箱,共计人民币0.985万元,其中包括假冒“BGS榜山”文字图案组合注册商标烟花鞭炮计20箱,计人民币0.38万元;

销售给张某1烟花鞭炮计20箱,共计人民币0.38万元,均为假冒“BGS榜山”文字图案组合注册商标烟花鞭炮;

销售给杨某烟花鞭炮计15箱,共计人民币0.285万元,均为假冒“BGS榜山”文字图案组合注册商标烟花鞭炮;

销售给于某各类烟花鞭炮计30件,共计人民币0.33万元,未销售有“BGS榜山”文字图案组合注册商标烟花鞭炮;

另销售给其他人各类烟花鞭炮共计人民币1.766万元。

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分别从王某2、赵荷库、张某1、杨某、于伟处共计扣押收缴各类烟花鞭炮数百箱,辛集市公安局已将上述扣押收缴的烟花鞭炮销毁。

2017年1月,浏阳市公安局侦办林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发现被告人王明亮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线索,并核实被告人王明亮于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

2017年7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明亮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河南河北两省交界检查站被河北省邢台市磁县警方抓获,随后被移送河北省辛集市警方,辛集市警方于当天对其刑事拘留,2017年8月29日辛集市公安局将被告人王明亮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通知浏阳市公安局派人接受,浏阳市公安局于次日派人接受并对被告人王明亮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10月1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明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浏阳榜山烟花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1对被告人王明亮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明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榜山烟花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商标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笔记本及出库单、证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证人何某1、张某2、吴某、张某3、王某1、王某2、赵某、张某1、杨某、林某等证言;

被告人王明亮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亮与同案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6万余元,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明亮与同案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明亮起意并提供样品委托林某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王明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明亮取得了浏阳榜山烟花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1的谅解,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明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春华人民陪审员  胡自成人民陪审员  寻 鑫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苗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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