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143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璋,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楚雄市鹿城镇东昆手机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鲁班阁**。
经营者:项东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楚雄市鹿城镇东昆手机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楚雄市鹿城镇东昆手机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